摘要: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 觀點地產網訊:2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發(fā)布了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要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
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
觀點地產網訊:2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發(fā)布了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要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實各項支持政策;提高規(guī)劃建設和工程質量水平;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jiān)管機制;以及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政府責任。
其中,在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jiān)管機制方面,要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關規(guī)定,加強房源再上市和回購管理。
在房源分配中,要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封閉運行機制,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具體施行時間和辦法另行規(guī)定。對于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原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
而此前,北京購買已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需要比普通商品房多繳納10%的綜合地價款,即可將經濟適用房過戶成為商品房。
《實施意見》還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優(yōu)先向一定年齡以上的2人戶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導單身年輕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間或承租合同期滿后,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暫不能退出的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間承租人按照同區(qū)域市場價格交納租金。過渡期屆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價格標準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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